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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属终局裁决,等等也值得

君健文化 加入时间:2024-08-13 17:39:14 来源: 访问量:92
 

作者:蒋贤杰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林市总工会律师团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劳动仲裁中所涉的部分事项,依照其裁决结果的数额与当地职工工资的关系,规定了终局裁决的情形。而终局裁决的事项,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是不能再向法院起诉的,劳动者一方则不受向法院起诉的限制,进一步提升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终局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劳动者摆脱讼累,对劳动者而言也是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促使劳动者尽快地实现合法权益。

终局裁决有规定,仲裁申请要符合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因此,就2013年申请的劳动仲裁而言,只要相关项目不超过桂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就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而桂林市2013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分项限额则为14400元。而且,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该限额是裁决限额,并非申请数额。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裁决涉及的项目,每项裁决书额不超过限额,则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对仲裁请求有必要进行细分。即,仲裁请求应当对不同的索赔项目单独列明申请事项,而不要将多个索赔项目列入一个仲裁请求中,以免不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例如,请求事项中补发工资多少一项,加班费一项,经济补偿(赔偿)一项等等。

申请事项可能为终局裁决,等等也值得

2013年6月,职工韦某因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请求桂林市总工会进行法律援助。桂林市总工会安排市职工律师团的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就其维权事项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援助律师为职工韦某确定了仲裁方案,并代为拟定了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中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项目单独计算列明索赔数额。

但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后,迟迟未能下达裁决,韦某便急于想起诉到法院。

援助律师得知韦某的想法后,向韦某阐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含义,结合申请事项中可能达到终局裁决的情况,而到法院诉讼也得经过相应的程序,建议韦某不妨等等裁决结果。韦某听后表示了理解,同意等待桂林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随后,援助律师也与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沟通,请求其尽快结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也在增长,可能出现仲裁裁决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但是,如果有可能涉及终局裁决的,笔者建议劳动者不妨等等。如果终局裁决成立,则省去了法院一审、二审的程序,争取了大量的时间,最终对劳动者是有益的。

 注:该文发表于《桂林工运》2014年第1期 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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