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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而因果"关系"本身不包括原因与结果,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说有两个缺陷: 首先,这种学说提出的认定标准只是对部分案件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这种学说似乎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 偶然因果关系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什么是"偶然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偶然因果关系",则语焉不详。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因果关系研究不够深入,难以解决疑难案件。如: 2015年2月24日19时许,在二级公路上被告人张甲驾驶小型轿车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同向行人李某某(殁年70岁)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倒地(据张甲供述,撞击发生后,看到受害人蹲坐在地上,尚且能说话),张甲驾车驶离事故现场。时隔约半小时后王乙驾驶车辆行至事故发生地时,因天黑视线不好及未确保行车安全将被前车撞倒在地的受害人碾压致受害人颅骨爆裂,在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时汽车底盘拖挂住受害人衣物将其拖拉行驶达四五分钟距离近百米。案发后经检测,前后车辆均与死者发生接触,且具备先后分别与受害人接触的条件。尸检报告表明,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胸部闭合性损伤(撞击伤)和颅脑开放性损伤(碾压伤)。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张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甲、王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甲、王乙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对王乙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张甲进行行政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对张甲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王乙进行行政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国外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因果关系是外国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主要存在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重要说以及客观归责论等学说,同一学说内也存在不同观点。 1.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条件关系所说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条件说受到了批判,条件说的主张者相应地也做出了回答。 批判之一:采取条件说,会扩大处罚范围。 批判之二:即使主张由故意与过失限定处罚范围,但在发生了结果时,也会扩大处罚范围。 批判之三:如果前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但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让作为条件的前行为承担责任,也不具有合理性。 2. 原因说 原因说主张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3. 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基于条件说过于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而产生的。该说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4. 合法则的条件说 合法则的条件说认为,因果关系并不是"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关系;只有根据科学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合法则的关联后,才能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 5. 重要说 重要说认为因果关系包含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条件说确定;二是该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法的重要'性,由具体的构成要件确定。 6. 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前提,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一一条件说的完善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原因合乎规律地导致了一个、乃至多个结果的发生,不会存在争议。在多个原因合乎规律地导致了一个、乃至多个结果的发生,则难以确定因果关系。都需借助条件说来认定关系。 (一)难以确定的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2. 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3. 二重的因果关系 4. 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 介入因素的处理 (1)行为人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 ; 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前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2) 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 介入情况的异常与否,对判断因果关系也具有意义。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这四种情形,对判断因果关系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 (3)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如果 A 的行为已经导致B 濒临死亡的重伤, C 后来对 B 实施殴打,只是导致 B 的死亡时期略微提前的,应肯定 A 的行为与 B 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 C 开枪射杀已经受伤的 B ,则应否认 A 的行为与 B 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4) 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上一篇:企业管理法律风险防控(黄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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