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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涉税事件与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赵孟安律师


     前言:重大涉税事件预示,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正悄然进行。

 

     一、范冰冰涉税事件的基本情况。


    事件缘于电影《手机2》拍摄。归根究底,因为冯小刚拍《手机2》,如同在崔永元伤口上撒盐,这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事了。


    2018年5月11日凌晨,前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微博怒怼冯小刚和编剧刘震云(也是著名作家),并控诉电影《手机2》对自己的伤害很大。当天凌晨刚过,崔永元微博发文称:“冯小刚是渣子大家都知道,刘震云变成渣子速度偏快了一些。”配图则是与刘震云的有关手机电影沟通消息截图,以及手机2的拍摄相关图片。


    5月24日,范冰冰在微博上发文并配图称:“电影《手机2》拍摄现场,武月(注:都由范冰冰扮演)很开心!”


    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上以“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为题,贴出涉及范冰冰的演艺合同;次日,微博曝范冰冰“阴阳合同”。


    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回应称,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事后的事件进展表明,可能正是这个自己承认了“阴阳合同”存在的严正声明,引起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视。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文称,该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同日的《法制日报》证实,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此后,除电影《手机2》杀青报道外,范冰冰消息全无。

  

10月3日国庆放假期间,新华社报道,根据群众举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地税部门调查核实,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为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综上,税务机关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罚款合计5.95946亿元,总计近8.84亿元。滞纳金加上罚款,超过补税款的二倍还多。这应该是建国以来公开报道的最大涉税案件。


另外,报道称,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范冰冰的经纪人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牟某等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随后,10月3日当天,范冰冰发出公开道歉信,表示完全接受税务机关的一系列处罚决定,“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至此,范冰冰涉税事件,可以说基本上尘埃落定。

 

二、为什么范冰冰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其经纪人却被立案追究。


国庆期间,从这个事件中,我们这些坐在家中神游祖国大好河山的吃瓜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税法和刑法的普法教育。


那么,补税、罚款数额如此之大,为什么范冰冰的经纪人涉嫌犯罪了,但范冰冰本人却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这得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原偷税罪)、202条规定的抗税罪说起,特别需要说明刑法201条逃税罪的前世今生。

 

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新闻通稿,范冰冰的经纪人牟某广(据媒体称其本名为牟恩广,又名穆晓光,台湾人)“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实施的正是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触犯的就是抗税罪的规定,应当以涉嫌抗税罪立案查处。

 

而根据刑法第201条的逃税罪规定来看,范冰冰恰恰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现行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原规定为偷税罪,“偷”“逃”之间,一字之差的修改,源于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规定:……三、将刑法第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原201条规定,是将当时已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犯罪行为入刑。


对照刑法201条修订前后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条款将“偷税”改成了“逃税”,文字表述更加简洁、准确。“偷”是将本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征税是国家依法强制占有纳税人部分合法收入的行为,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私有财产,因此,用“逃”字更加准确。一字之改,既反映出立法者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也体现了国家法治的进步之处。


最为重要的是,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刑事免责条款,那就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恰好符合这个免责条件,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新闻通稿中,“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及范冰冰表示“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这些话的内涵就不难理解了:赶紧补交税款,缴交滞纳金和罚款,接受处罚,否则就是牢狱之灾,你懂的。

 

三、刑法修正案(七)中刑法第201条的修改背景和历程。


1997年开始实施的刑法第201条规定,主要是把当时已生效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63条规定的偷税犯罪行为入刑。


2009年2月修改前,偷税罪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主要问题:


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在理解上存在严重分歧。在实际执行中,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尤其是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构成偷税罪的一个必备条件,理解不一,分歧很大。另外,条文所列举的偷税手段是否已经完全,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也需要明确。


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公、检、法和税务机关一致认为,如果按照条文中规定的标准,构成犯罪的单位可能比比皆是,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案件过多,公安机关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则检察机关又有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税务人员的渎职刑事责任。


200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偷税罪的起刑数额提高至五万元,明确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后,一些省、市公、检、法机关联合下文,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不定罪。刑法规定的偷税罪标准,形同虚设。


3、原偷税罪规定的负面作用大。按照原偷税罪规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以把企业负责人定罪。这样的结果就可能是:企业垮了,国家少了税收税源,企业破产工人需要重新就业,企业负责人也可能因为在羁押、劳改等监管场所期间的交叉感染而成为具备多种犯罪知识的多面手。很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和当事人本人都没有好处,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时任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时,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司法机关和一些部门的意见,经调查研究,多次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部门、部分专家的意见,起草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2008年8月25日至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这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


2008年12月22日至27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审审议。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三审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并于当天公布、实施。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后,刚好和当时达娃纷争中的宗庆后“个税事件”在时间跨度上存在重合,民间有人甚至戏称,该修正案关于刑法201条的修改,似乎是为宗庆后量身定制。

 

四、刑法201条规定修改过程中的重大涉税事件:达娃纷争中的宗庆后个税事件。


如果要说2009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刑法201条修改的背景,就不能忽视当时的重大涉税事件,那就是达娃纷争事件。


1996年,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娃哈哈)、法国达能集团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组建了五家合资公司,各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9%、49%和2%。2000年,五家合资公司组建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后,百富勤将2%股权转给达能,达能获得了51%的控股地位。


此后,预感可能被下套的宗庆后,为了摆脱今后的困境,娃哈哈在西部、革命老区和三峡库区等地投资设立非合资公司。2006年前,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总资产已达56亿元,利润10.4亿元。


2007年4月,达能集团发现后,要求以40亿元的净资产价格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遭遇娃哈哈的强烈抵制。宗庆后表示,自己与娃哈哈陷入了达能的圈套。


由此,达娃纷争事件引发。达娃纷争主要有三方面:商标、非合资公司身份问题(同业竞争)、宗庆后及其妻女的个人问题。


2007年5月起,达能集团正式启动对娃哈哈的法律诉讼。围绕这三个方面,达能与娃哈哈及其控制人宗庆后之间先后发生了数十起的诉讼案件,受理机构除国内的桂林、宿迁、沈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外,还有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外国法院。


结果,令达能意外的是,截止至2009年5月,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面对诉讼,娃哈哈取得了29:0的碾压式全面胜诉。

 

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10年间未缴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公开的报道称,对于这些收入,达能中国区主席秦鹏当初曾告知宗庆后,会代其在新加坡缴税,所以宗庆后从来都不知道自己没有缴过税,也没有要求达能方面出具完税证明。


当时,娃哈哈曾表示,这是达能集团为宗庆后设置的一个陷阱,欲将宗庆后置于死地,从而达到其顺利掠夺娃哈哈利益的目的。宗庆后也曾在媒体记者前愤怒地称:“这件事肯定和达能有关,举报人就是达能的人,是秦鹏。”


这个针对宗庆后个人的“个税门”事件,引爆了达娃纷争的高潮。

 

如果偷税查证属实,很显然,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宗庆后将构成偷税罪。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娃哈哈势必群龙失首。


2007年10月,宗庆后补缴了税款2亿多元。但由于仍有数百万元税款未缴,同年11月,杭州市地税局正式立案调查。


虽然有法律专家指出,也正是因为数百万元的数额没有达到全部应缴税额的10%,根据我国《刑法》201条规定,宗庆后不构成偷税罪。但也正是由于涉税数额高达数百万元,宗庆后的行为如何定性,杭州税务机关非常慎重,对外则以“无可奉告”的外交辞令应付。

 

达娃纷争早就引起了中法两国政府高层的关注。


2007年7月23日,法国驻中国大使苏和明确地表达了法国政府的态度,呼吁双方能和平解决这一纠纷。同年11月26日,时任法国总统萨科齐访问中国,主动在主要行程中明确了调解达娃之争的正式议题。此后,中国商务部开始居中调解达娃纷争。


2007年12月21日,达能和娃哈哈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同意将一切诉讼和仲裁程序暂停两个月,但随后和谈期限被一再延长。


达娃纷争,从诉讼到仲裁,从中国到美国、欧洲,从商事诉讼、仲裁到刑事举报、行政诉讼,从起诉娃哈哈、娃哈哈海外原料供应商到起诉宗庆后及其妻女和海外离岸公司,仲裁从中国杭州到瑞典斯德哥尔摩,可以说是一场令人眼花缭乱的立体法律战役。


2009年9月30日,达娃双方对外宣布和解。最终,达能集团以30亿元(原要价500亿元)出让合资公司51%的股权,全面退出娃哈哈集团。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终止,达娃纷争终告结束,宗庆后和娃哈哈取得全面胜利。

 

五、两大名人涉税事件处理的启示。


不管什么合同形式,都不能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抵触,不能以所谓的秘密合同、阴阳合同、大小合同逃避应尽的法律义务。国税皇粮,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更不容逃避。


同样的涉及个人所得税事件,2007年8月,宗庆后被举报10年内未缴个税近3亿元。十年后的2018年10月,因电影《手机2》引发的范冰冰涉税事件,涉案数额将近9亿,是当时宗庆后的3倍。


一个发生在浙江省会城市杭州,一个则发生江苏非省会城市无锡,同样都是经济大省的发达城市。


但事件结果上,却是大大的不同。


当年,在京城大牌律所帮助下,抢在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前,宗庆后主动补缴了2.8亿左右的税款和滞纳金,全身而退。


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后,该律所律师指出,补缴2亿多税款和滞纳金后,需要继续缴交的数百万元个税已不足全部应缴税额的10%,根据《刑法》201条规定,宗庆后不构成偷税罪,因此,个税事件对宗庆后影响不大。娃哈哈公司也解释说,未缴的数百万元是因为计算错误,以为缴交完了,结果税务机关介入调查后,才发现算法有问题。


再来看范冰冰案。本来,崔永远5月的微博并非针对她。有观点认为,如果当时范冰冰装装傻,就当没看见,或者低下头来私下向崔永元进行沟通、解释,或许就没有后面的补税、罚款近9亿元这事了。结果,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那份不知道怎么出台的严正声明,不仅自已承认了阴阳合同的事实,还攻击崔永元造谣、诽谤,以致事件持续发酵,引起税务总局重视,迅速指令调查核实。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了冰冰。

 

我接触过台湾商人,我相信,是那个湾湾经纪人牟某广在案件中的所作作为和那份声明,实实在在的把范冰冰害了,坑的很惨。


可以这么说,宗庆后聪明的花了一笔合理律师费用,成功的避免了可能的巨额罚款和刑事责任;相信那笔费用,相比最终反收购达能公司股权的费用,甚至相比税务部门可能的罚款,应当是九牛一毛。而范冰冰则可能是为了省一笔可能不菲的律师费,换来补缴和罚款近9亿元且个人从此将在娱乐圈消失的惨痛代价,当了反面教材。


一正一反,十年间的两个名人个税事件,引人思考。


或许,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一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正悄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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