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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研究小组 组稿与审定:黄丽娟高级律师
2020年2月11日
为便于企业和各社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等顺利复工,君健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对劳动人事法律有所研究的律师,就部分涉及劳动人事、工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及主要城市已经出台的措施和全国性专业专家律师网络会议后,结合我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研究,以答疑的方式发布这一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
【免责说明:由于时间紧迫等原因,可能存在分析不完整,同时近期出台的任何新的政策、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也可能对法律咨询答疑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影响,敬请关注本咨询解答的朋友予以留意】
问题1:复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答: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必须提示的是履行工作职责,即使医护人员,如果从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一般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不是医护相关职业的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过程中被感染的,现有法律条件下,不具备认定工伤条件。
问题2、2020年春节延长假、迟延复工期间工资怎么算? 答:2月1日至2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通知》确定的休息日,延长假期期间被要求上班的,按照劳动法休息日上班企业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报酬。 自2月3日起至春节假期结束,因疫情防控不能上班迟延复工,工资如何支付?协商支付,协商原则:考虑以带薪假、年休假、自设福利假扣除,如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关于停工、投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按生活费规定发放生活费。 企业困难的,可以按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处理。
问题3、员工因被隔离不能复工,工资如何发,能否被解除劳动关系? 答: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题4、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问题5、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6、. 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
问题7、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问题8、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问题9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0、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1、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效力。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问题12、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13、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此时采取裁员措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2020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问题14、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
问题1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绩效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问题16、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将有关情况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尽快支付。
问题17、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春节法定假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三天。
问题1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19、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问题20、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问题2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题22、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
问题23、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问题24、如何进行有效的工资协商? 答:以集体协商为重点,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困难企业用工可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等工资协商。
问题25、经济性裁员应当怎么做? 答: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企业应妥善处理与被裁减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注意被裁减员工的社会保险接续问题。
问题2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怎么回事?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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