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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黄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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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健文化 加入时间:2024-08-13 17:31:18 来源: 访问量: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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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2009年9月16日上午,我所作为自治区、桂林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示范站与桂林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在桂林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举办了法律知识培训班。 活动结束以后,经常收到不少市民的电话咨询,为更好的解决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现将黄倩律师的讲课内容予以发表,供大家学习。 前面我们说到离婚。在这里我想特别提一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这也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一个重大体现。《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结了婚又和别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点实际上就是刚才所说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中的前两种。也就是说,只要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你既可以达到离婚的法定标准,也可以得到损害赔偿。下面我们着重来讲一下重婚和实施家庭暴力这两块。首先来说一下重婚问题。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事实婚姻。从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只要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就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在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你要么是登记结婚,要么就是非法同居,不存在那种既成事实的婚姻关系了,既便是两人生了小孩,你没有去领那个小红本,也只能算非法同居。我有个当事人,跟她丈夫是96年结的婚,在河南的一个乡办的结婚手续,小孩都已经10岁了,现在女方想离婚,却找不到结婚证了,到当地的民政局去查档,得到的答复是查询不到两人的结婚登记档案(这里面估计可能是丢失了,刚好她们那边又很落后,档案都是手写的,没有电脑联网),这下麻烦大了,最终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判决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这个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和判决离婚有什么不同呢,最吃亏的就在于财产的分割上。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甲和乙婚后买了一套房子,甲出钱买的,房产证上写甲的名字,但按照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这个房子不是你甲一个人所有的,是甲和乙共有的。但如果是甲和乙在非法同居期间买的房子,还是甲出钱买的,房产证写的是甲的名字,那这套房子就是甲的个人财产,除非乙能够证明她对这套房子也出了钱。这就是结婚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一个是以财产共同所有为基本原则,一个是按照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你主张共有你得举证证明。好,我们回到重婚这个话题,现在很多妇女动不动就说要告丈夫重婚,她们的脑袋里会有这样的错误观念,只要丈夫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就是重婚,但实际上认定重婚是很严格的,乱搞男女关系也可能是婚外情、一夜情或者非法同居、甚至是嫖娼,这些都不构成重婚。严格来说,重婚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重婚,即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一种是事实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周围的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这里请大家注意,前面提到过婚姻法(也就是民事法律的领域)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但是刑法并没有取消事实重婚,在重婚罪里仍然承认事实婚姻的说法,两个事实婚姻或者一个事实婚姻一个登记婚姻都构成重婚罪 。以前有人提出过这么一个问题,叫做“有婚可重,无婚可离”,意思是前一个是事实婚姻,后一个也是事实婚姻,两个事实婚姻搁在一起人家就认定我是重婚了,但是我要离婚的时候却无婚可离,因为都没打结婚证啊。这个很有意思。 好,言归正传,对于那些想诉丈夫重婚罪,将其绳之以法的妇女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了,要么你能找到他与别人打的结婚证构成法律重婚,要么你能找到他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构成事实重婚,请注意,必须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而不是单单拍几张他和别人的亲密照片,甚至捉奸在床都没用,从证据的角度来说这一点主要需要周围邻居能够为你出庭作证,证明他们是以夫妻名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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