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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贤杰(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桂林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律师)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下,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帮助职工依法维权,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者依法维权,市总工会伸出援手 职工谢某系下岗工人,所在国有企业多年没有工资发放,也没有安排工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经过应聘,该职工获得了桂林市某物业公司修理工的职位,自2012年9月上班到2013年1月。 1月底,物业公司欲调谢某到另一个物业服务小区从事保安,并进行了口头通知。而且,物业公司管理人较为强硬,说不去就别来了。谢某考虑到自己年纪较大,且原来与物业公司约定的是维修工而非保安,便没有立即同意。由于协商不成,谢某也没有去物业公司上班,谢某便来到了桂林市总工会寻求法律帮助。 桂林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领导热情地接待了谢某。因谢某原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且谢某本人也是工会会员,法工部的领导随即指示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接待。接待律师在了解了谢某的具体情况后,与法工部的领导就法律援助的想法达成了一致意见,将谢某的维权事务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争议差距存在,律师耐心协调 市职工律师团协助谢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物业公司争议的焦点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因谢某在入职时签署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而物业公司一直都没有签订该合同并交给谢某,但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却把填写好的劳动合同提交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虽然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严重侵害了谢某的权益,但是谢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同样没有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申诉请求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经过谢某的了解,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是可以由原单位以外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但劳动仲裁委反复确认后,获知如果以该形式缴费成功,则谢某就得脱离与原国企的劳动关系,谢某也就享受不到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 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与仲裁委做了大量的沟通工作。承办律师一方面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关注物业公司补填劳动合同的证据瑕疵,而且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请求仲裁员考虑到谢某系国企下岗职工的特殊身份及困难境地,向物业公司说法讲理。经过努力,物业公司给出了调解方案。 另一方面,承办律师提示谢某注意申诉请求的法律风险,且本案确实存在部分申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由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对谢某来讲是弊大于利,而且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困难。在物业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满足了谢某的其他几项申诉请求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建议谢某考虑接受,以最稳妥的方式获得补偿款,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双方达成和解,矛盾化为和谐 在承办律师的引导下,谢某最终与物业公司达成了和解。2013年7月23日,谢某在劳动争议仲裁委与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职工谢启双当场获得了补偿款,本案以调解形式结案。 职工谢某在拿到补偿款之前,对获得更多的赔偿抱有极大的期待。在拿到补偿款后,谢某虽然有点不甘心,但比起仲裁、诉讼、执行等一连串的法律程序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法律风险,职工还是能够接受理解和解的好处,接受现有的调解结果,并表达了对桂林市总工会及职工律师团的谢意! 调解的结果虽然与申诉的目标存在差距,但和解的达成本身就是争议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是矛盾化解的表现,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具体实践,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桂林市总工会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始终把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相结合作为指导思想,要求市职工律师团积极践行,不是一味的为劳动者喊冤叫屈,造成劳动者期望值与仲裁、判决结果的巨大落差,增加不稳定因素。市职工律师团也不辱使命,在具备调解基础的援助案件中做好协调工作,力争达成多赢的代理成果,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备注:该文发表于《桂林工运》2013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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