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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丽红律师接受《身边》栏目采访

2015年327日,我所艾丽红律师在事务所接受了桂林电视台《身边》栏目赵记者的采访,就老百姓所关注的商品房交付后所出现的质量进行进行解答,下面为采访内容:

记者:商品房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艾丽红律师: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记者:保修期多久?

艾丽红律师: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记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艾丽红律师:一、核实出卖人是否为合法的销售主体,所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合法,可以要求出卖人出示以下证件:

1、 国土资源局的《土地使用证》;

2、 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局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5、 住建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议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交房时间、房屋面积、房屋质量问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办理期限、违约责任等明确具体约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尤其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三、拟签订合同前,先确认拟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已有登记备案。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及时到房产局进行登记备案,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

记者:交付商品房应注意的事项?

艾丽红律师:一.买受人在验房前可去物业部门查看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住宅质量保证书》;

3、《住宅使用说明书》;

4、面积实测表;

5、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

6、消防验收合格的文件;

买受人在查看房屋资料时,可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二.买受人验房时,验房标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验房范围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室内有害气体是否超标及小区环境等;买受人发现房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最好在合理期间内书面通知出卖人。

三.买受人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视为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出卖人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四. 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没有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出卖人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出卖人履行了交房义务。在出卖人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完全是买受人的权利,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买受人放弃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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